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和申领流程由各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去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对来自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属于特困人员、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
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合伙创业的,可根据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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